“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旷工,相反,是林大公司违约辞退。”
逻辑很简单,真的可以说有个初中学历都能看懂,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既然签了,那没有到期之前不能随便换内容。
要换,那也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不能说你是用人单位就能随便换。
如果人家不同意,那这就只能继续履行才可以。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签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泉州港交货。
结果中途张三说,我们换一下合同内容吧,我准备在大草原这边交货。
那李四肯定不干啊,妈的我又不是脑子进水了。
结果张三直接发了一个函,然后就在大草原交货,李四没来,张三就认为李四违约,解除了买卖合同……这合理吗?
这自然是不合理的,李四没责任,相反张三必须得承担违约责任。
那自然而然,违反劳动合同把人辞退了,肯定也得承担违约金,只不过因为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比较特殊,所以在实务中,很多人不把劳动合同当成合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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