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你看它第60条的规定说,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

        说白了这就是几个部门坐一块协商出来的,效力应该算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而且这些意见,确实对补漏洞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学界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还是有质疑,认为其其价值输出和权利来源有问题,有僭越立法权之嫌。

        “咳咳,扯远了,我们回到那个案例指导的规定中来,按理说就算不是司法解释,那下面的法院也应该遵守对吧,但是实务中并不是这样。”

        这里周云算是说了一点实话,这个实话其实也就他这样的律师敢直接在直播的时候说了。

        那就是,最高法发出来的指导案例,很重要,但是也没有那么重要。

        在实务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参照最多的并不是指导案例,而是上级法院的“案例”。

        这句话真的可以说懂得人都懂。

        为什么这么说,很简单的道理,一个案子判完之后上诉,是上级法院判还是最高法判呢,答案很明确,当然是上级法院判了。

        如果上级法院之前在某类型的案件上就有倾向,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案子上诉了,上级法院肯定还是按照原本的想法来判。

        至于说不按照指导案例判怎么弄,很简单,直接说和指导案例不属于同类型案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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