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内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规定其实是说是否胜任工作而不是说绩效是否排在最后一位,就算你在考核中拿到了最后一名,那也不代表你就是不胜任工作了。”
“而且直接辞退更是违法,因为必须得经过调岗或者培训的前置程序之后,依然不胜任工作,这个时候才能辞退。”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不是你。”
孙佳宁一口气把这些说完,眼瞅着评论区那个人好像没说话,周云在旁边开口道:“孙律师的意思就是,你可以直接去仲裁。”
“证据方面,公司名字,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劳动合同,公司给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就已经够了。”
“仲裁的理由写两个,第一是依旧胜任工作,第二没有给你调岗或者培训,基本上没什么问题。”
“实在不会写,把我刚刚的话丢给AI,让生成一篇仲裁申请书,也没问题,这案子完全不需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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