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这确实是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之前赋予法院撤诉监督权的,也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有人看出来问题没有,这两条解释存在着某方面的矛盾!
按理来说,检察院要撤诉,那必须得由法院批准才行对吧,这是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但是,《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说了,审判期间,如果检察院觉得需要补充侦查,那法院是必须得同意,然后延期审理。
但是补充侦查就意味着案子得退回检察院。
那么问题来了,退回去之后,检察院如果耍赖不把案子再移交过来,也不说明什么理由的,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以撤诉处理。
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漏洞,只要检方耍赖,那这案子就没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只能按照撤诉处理,那其实这个规定就绕开了二百四十二条法院关于撤诉的监督权了。
这其实就是某一家出台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检察院。
听完了周云的解释,老尹有点懵,像他这样的,以前根本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现两家顶牛的情况。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