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一个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最早规定强奸罪的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法经的《杂律》篇是这么规定的:“妻有外夫则宫,强奸者,诛!”
意思就是说,妻子通奸的处以宫刑,强奸的男性直接诛杀。
秦朝的秦律很严,但在这方面相对较轻,秦律规定,“强者,黥为城旦舂,和奸(通奸),男女皆耐为隶臣妾。”
就是说强奸的人脸上刺字,然后罚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隶。
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具体规定就不说了,总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双方刺字,做苦役,然后还有个规定,官员通奸罪加一等,按强奸算。
而汉朝的强奸除了刺字做苦役,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
为什么说汉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
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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