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只要能证明以前的带货存在很严重的刷单行为,那就没问题了。

        文艾山为什么会找老向带货,因为老向以前的带货记录很牛逼。

        虽然这些内容不会在合同里写,但无所谓,因为这个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包括: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你带货的销售额特别高,所以我才找你带货,并且给你很高的坑位费,这就是基于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所以无需证明。

        而现在,老向的以前的带货记录都是虚假的,都是他自己找人刷出来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明,这个合同是基于虚假事实而签订的。

        合同是基于虚假事实签订,那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是在诈骗,由此便可以认定老向存在合同诈骗罪!

        这样就可以巧妙的把文艾山签订的那份合同内容丢开,从“签订合同的背景事实”方面来入手。

        如果只纠缠这次的刷单行为,那是不可能把对方送进去的。

        周云在纸上把整个过程推导完,随即走到窗前,他有种感觉,这次应该又会弄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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