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执行问题上耍手段的人太多了。
就这样,庭审开始,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这个案子的事实很清楚。
案件的主要争议就是,在本案中,入院十一天后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审判长开口道:“好,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观点。”
在孙依玲紧张的目光中,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抢救超过4时而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立法精神来运用。”
对,立法精神!
听到这个词,对面的郭喜风顿时眉头皱起,这……这不就是一个工伤认定案吗,咋还搞出了立法精神?
周云这边自然没关注对方,自顾自地在那里说道:“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应该视同工伤,以下我会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是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
很简单的,为什么要设立工伤保险,就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所以你平时都压根不给交工伤保险,那如果认定工伤肯定要你自己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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