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证据真实性都没问题,主要是关联性问题。

        很快双方便开始辩论了。

        周云率先开火:“虽然我方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接受了分拣中心的管理!”

        “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之规定,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动者。”

        “但是根据我方证据一和证据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发包单位直接进行了管理,所以这是很典型的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三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我方当事人与被申请方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是有专门规定的,所以根据规定来就行。

        大那是劳务外包不一样,关于这个的规定太散了。

        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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