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要求,FBI必须向一个由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和国务卿代表组成的三人安全委员会证明,对某部门或家庭的监控具有“合理且具体的必要性”,而非进行无差别的大规模监听。

        对雇员家属的通讯进行监控,则需要更高标准的审批。

        FBI必须证明该家属本身存在“可疑行为或关联”,而不能仅因其为雇员家属就自动触发监控。

        安全委员会通过申请后,FBI才被允许派遣技术人员及专业监督人员前往名单上人员的家里及工作部门,进行监督设备安装与调试。

        这份受监督人员名单将受到极其严格的审核,FBI并不能随意在名单上增减人员。

        FBI的监督工作也将受到严格的监督。

        法案特别规定,如受监控人员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可向三人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诉,且依此法收集的信息不得直接用于刑事起诉,其唯一目的是用于撤销或拒绝当事人的安全许可。

        华盛顿星报记者就此法案向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修·J·戴伦提问。

        马修·J·戴伦公开表示反对:

        “我们只是在滥用权力的道路上设置了几盏闪烁的警示灯,但并未改变道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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