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保险法》第5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死者已入职半月,公司完全有时间完成登记手续。”
“其次,公司告知过死者,要提交社保材料吗?”
舒姣轻挑眉看向对面,“请被告律师出示,公司已尽到告知的法定义务,是死者不配合的证据。”
这举证责任可在公司方。
拿不出来,那就是公司的错!
“最后!”
舒姣略微加重语气,“无论公司存不存在主观恶意,没有为死者缴纳社保是客观事实。”
“被告律师想用这一点逃避责任,是不可取的!”
说到这,舒姣眼眸微转,又想到一个点。
“另外,据公司职工所说,公司所有职工均没有缴纳社保。可见不缴社保是公司的常规操作,这已经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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