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姑舅及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
仇家诋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夺。
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
盖谓母之姊妹……”
朱善的这封奏书,大致意思就是,如今朝廷在婚姻法上面要求有些过于严苛了。
之前颁布的律法,长辈晚辈之间不得成婚。
比如男子不得和其姑姑,姨这些成亲。
女子不得嫁给其叔叔,或者舅等。
这些是很合理的。
有直系的血缘关系成亲确实不妥,有违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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